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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會服務內容 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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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輔導會職司榮民「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五大工作,本刊透過各業管處室,將以問答方式陸續刊載五大工作之相關內容,期使榮民袍澤深入了解輔導會為您所做的服務。 問一:榮民證製發對象、申請證件及洽辦單位為何? 答: 壹、製發對象:持有退伍除役令證或視同退伍證明書者之下列人員: 一、軍官、士官、士兵服現役滿合計十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經鑑定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47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四、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47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 五、軍官、士官服現役期間受撤職處分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其服役滿十年者。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修正施行前已入營服役者、各軍事學校已在訓之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服滿原定服役年限,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七、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經鑑定合於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八、經專案核定為輔導對象者,包括: 1.民國四十四年以前因故離營之大陸來臺官兵及大陸來臺軍文資遣人員或在民國四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軍用文官任用暫行條例」廢止以前,在軍工廠服務具有軍用文職身分之技工(不含聘僱人員),經國防部或各軍種總部核發「視同退伍證明書」者。 2.前在大陸退除役之軍官佐或復任軍職經解除召集或免職,持有退伍除役令(證)或國防部及各軍種總部核發「視同退伍證明書」者。 3.由無職軍官辦理退除役,持有「備退字」退伍除役令(證)或視同退伍證明書者。 4.滯留大陸台籍前國軍官兵返台定居人員,持有國防部核發之「視同退伍證明書」者。 5.滯留泰國緬甸越南地區前國軍官兵,持有國防部核發之「視同退伍證明書」者。(行政院八六防字第四二一0七號函核定) 6.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俘歸來人員,持有國防部核發之「因停退伍」或「久停除役令」者。 7.候補軍官班及專修班畢業,志願服役期滿退伍持有「預退字」退伍令(證)者,或再入營服役期滿離營持有免職或解除召集命令者。 8.因響應建艦復仇行動,志願入營服役滿三年以上退伍,持有退伍令(證)者。 9.國防部人事次長室七十九年至八十二年招考大專兵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官(科技),服役四年,依法退伍,持有退伍令者。 10.陸軍總部八十年度大專兵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官,依法退伍,持有退伍令者。 貳、申請證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退伍令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兩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參、洽辦單位: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如有疑問可電洽輔導會榮民服務專線:○八○○二一二一五四。(待續)(點閱次數:1038)